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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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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20-030
  • 发文字号:陕教规范〔2020〕1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文时效:有效
  • 成文日期:2020-03-12
  • 发布日期:2020-03-23 09:53:57
  • 类  别:高校学生管理
  • 浏览次数:44952
    各市(区)教育局,各市(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学校:
          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312
     
    陕西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为基层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公费师范生是指接受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实施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的师范专业本科生,一般应具有陕西籍。
          第三条 公费师范生实行契约管理。由培养学校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与退出
          第四条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本地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统计、预测教师缺额及专业需求,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
          第五条 招收公费师范生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公费师范生录取后,必须在入学前与培养学校、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第三章 履约任教
          第七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工作6年以上(从入职起薪之日开始计算)。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
          第八条 公费师范生通过省教育厅或培养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各类事业单位招考。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九条 应届公费师范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跨省任教:
          (一)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的;
          (二)在校就读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户籍迁移至省外随迁任教的;
          (三)毕业前已办理结婚登记,需要迁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
          申请跨省任教需在毕业当年的3月1日至5月30日,填写《陕西籍国家公费师范生跨省任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培养院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和拟跨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非应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允许申请跨省任教。服务期满申请跨省任教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费师范生有以下情形的,可办理暂缓履约或解约手续。
          (一)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暂缓履约。
          (二)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应教师岗位需终止协议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应届毕业离校时,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
          (二)申请自主择业或不符合第九条规定跨省就业的;
          (三)服务期未满6年的;
          (四)服务期内自行在学校间流动的;
          (五)其他情形违约的。
          公费师范生办理违约,需填写《陕西籍国家公费师范生违约申请表》(应届毕业生提交申请表一,见附件2,服务期内的提交申请表二,见附件3),经毕业学校(或任教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审核同意,一次性退缴国家公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费师范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方可办理违约事宜。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申请违约,须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任教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办理违约手续后,任教至学期结束方可离职。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公费师范生本人向本科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学校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除上述情形外,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违约或已办理了违约手续的公费师范生,若正在攻读免试教育硕士学位,省教育厅商请就读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任教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拟接收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可在省内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违约不按规定办理违约手续的,记入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省教育厅负责违约退缴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培训及推动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小学要切实制定教师引进的激励措施,完善制度,吸引公费师范生长期任教、终身任教,要在入编入岗、工资发放、待遇落实等方面完善保障,确保公费师范生顺利就业、安心就业。
          第十六条 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省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陕西籍公费师范生招生、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省人社厅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省委编办指导各级编办在核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任教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各市(区)教育局负责属地内公费师范生具体管理,每年9月上旬上报所接收应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安置情况和服务期内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工作变化情况,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遴选一批县(区)建设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公费师范生主要到实验区中小学进行教育实习。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支持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期服务等方式,吸引优秀青年踊跃报师范专业。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和学前教育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各级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公费师范生教育的重大意义和影响,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师范生公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公费师范生,一律依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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